通常,股東一旦完成了出資義務,那么公司的債務就由公司獨立承擔,股東只以自己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踐中,許多債權人官司打贏了卻執行不到錢,因為公司公司確實資不抵債沒錢了,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也沒錢,最后也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單,限制高消費;那么當公司沒有財產償還債務的時候,是否可以追究股東的個人還款責任呢?其實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股東的各項法律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況且很多股東在設立、運營公司過程中也會有諸多不正規的操作,甚至規避法律,所以,在滿足一定情形條件下,是可以要求股東個人來承擔公司債務的。
首先,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刻意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是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此外還有公司人格混同,像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一人,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也是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其次,如果股東未依法實繳注冊資本,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有權要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則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還可以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還有就是股東抽逃出資的話,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期限屆滿等情況發生后,通常公司應當在依法清算完后申請注銷;如果未依法清算即注銷,或者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主張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而在公司解散后,要是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就辦理注銷登記,股東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也可以據此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后,還可以通過協商,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簽訂還款協議、做擔保人等,以便日后作為向股東個人追償債務的理由依據。